索 引 号 | 640400001/2024-00133 | 发文时间 | 2024-08-21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政府办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188篮球比分,188比分直播: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固原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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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篮球比分,188比分直播:办公室
2024年8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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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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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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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固原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和规范管理,推进项目集约节约建设、系统互联互通及数据共享、业务协同,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14号)、《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188篮球比分,188比分直播: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宁政规发〔2020〕7号)、《188篮球比分,188比分直播:回族自治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宁发改高技〔2019〕444号)、《188篮球比分,188比分直播:回族自治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宁数办发〔2023〕6号)及《固原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固政规发〔202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固原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固原市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等机构使用财政性资金新建、扩建、改建、运维以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产生的各类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GB/T 40692-2021)规定的,用于直接支持工作或履行职能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基础信息资源库、信息门户等信息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运维项目。
第四条??固原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坚持“统筹规划、上下协同、共建共享、资金统筹、安全可靠、源头把控、闭环管理”的原则,加强资源整合利用,强化项目建设和运维全过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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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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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市数据局负责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统筹管理,对各县(区)和市直各部门履行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相关职责进行统筹协调,会同市政府办、市委网信办、市委机要局、市委保密办(市国家保密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加强项目建设协商管理,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市政府办、数据局建立工作机制,按照分工协同做好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必要性与技术审查和备案管理工作。
市数据局负责组织编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负责拟定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建设计划,会同市财政局审核信息化运维经费,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负责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批工作;负责市本级政务信息化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依托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资源,统筹建设数字基础设施和数据资源体系。
市委网信办负责网络和数据安全的统筹协调、检查指导和相关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委机要局负责政务信息系统密码应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电子政务内网及相关信息系统的管理。
市委保密办(市国家保密局)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政务信息化项目的涉密等级确定和保密管理。
市发改委负责将数据局统筹安排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依序纳入市本级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并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分类管理的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资金保障、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公安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市审计局负责对市本级信息化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需求申报、招标采购、建设实施、资金使用、备案提交、测评整改、组织验收、资产管理、运行维护、网络安全管理等相关工作。
各县(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本行业、本领域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归口管理,加强存量信息系统整合和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核把关,每年9月30日前向市数据局报备下年度项目规划,做好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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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计划与审批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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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市数据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信息化发展规律和政务信息化建设特点,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各业务领域建设需求,建立中长期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储备库,储备库项目实行滚动管理。
第八条??市直各部门(单位)根据业务实际需求编制本部门(单位)及其所属各单位信息化项目建设(运维)年度需求计划报市数据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同步提交项目计划实施方案,运维类项目需提交运维方案。
第九条??市数据局对市本级各部门(单位)提交的信息化项目建设(运维)年度需求计划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入库审查,根据审查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编制下一年度市本级建设(运维)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条??年度计划批准下达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不予安排资金,不得未批先建。
第十一条??对于国家、自治区及固原市有明确要求,情况紧急确需增补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专题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经批准后按程序进行增补,滚动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要树立“一盘棋”思维,坚持“统建、集约”原则,市本级建设的重点业务领域项目,原则上应当实行一级建设、多级共用。对以下几种情况,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原则上不受理申请:
(一)新建或扩建机房、云平台、实体数据中心类项目;
(二)未部署到政务(信创)云的非涉密新建项目,未迁移到政务(信创)云的非涉密升级改造项目;
(三)在用系统功能与实际业务脱节,或已停止更新服务的升级改造项目;
(四)重复设计、开发的项目(需自行开发的必须说明原因、理由);
(五)现有同类型在建项目未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
(六)未接入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的政务服务、公共服务类项目,未接入统一协同办公平台的非涉密办公类、决策辅助类项目;
(七)需求或绩效目标不明确、内部系统整合不到位、数据目录普查不到位、数据共享要求落实不到位、信息安全保障不到位的改建、扩建项目。
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在申报立项前,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项目需求分析报告》报送市数据局进行必要性与技术审查。市数据局会同市政府办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必要性、建设方案合理性、信息系统集约性、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性、信息系统信创合规性、信息系统及数据安全性、投资规模合理性等内容进行专家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意见作为项目审批的申报要件。对技术性强、建设内容复杂的项目,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信等级的第三方咨询服务机构进行造价咨询。
(一)市本级项目,投资概算在500万元以下,属于行业类项目的,需由自治区有关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后,由建设单位报市数据局进行审查;属于综合类项目的,由牵头单位直接报市数据局进行审查。
(二)县(区)项目,投资概算在500万元以下,属于行业类项目的,需由自治区有关部门出具审查意见,经县(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市数据局进行审查;属于综合类项目的,由县(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市数据局进行审查。
(三)市、县(区)投资概算 500 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市数据局会同市政府办、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进行预审后,按程序报自治区有关部门进行必要性与技术审查。
第十四条??《项目需求分析报告》经审查并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市数据局审批。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建设单位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项目审批申报。
第十五条??市数据局审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包括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环节。总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当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总投资1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项目,或国家、自治区信息化建设规划以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中所列的项目,可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直接审批初步设计。
第十六条??市数据局出具的批复文件是项目建设的主要依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批复的概算未经审核不得调整。
第十七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内容与建议书批复内容有重大变更的,需重新报批建议书。初步设计的编制内容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有重大变更或变更投资超出已批复总投资额度10%的,需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内容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有少量调整的且调整内容未超出已批复总投资额度10%的,在提交初步设计时以独立章节对调整原因及内容等进行说明。
第十八条??所有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统一实行全口径备案制度,市本级项目建设单位或资金使用单位直接向市数据局备案;各县(区)项目建设单位或资金使用单位向县(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备案,由县(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部门汇总后,报市数据局,建立全市项目和资金“一本账”。
(一)新建、改建、扩建和政府购买服务类项目应在完成项目招标后一个月内进行备案;运行维护资金使用情况应在一个预算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备案;备案信息发生变更后,应在一个月内更新备案信息。
(二)项目备案信息
1.新建、改建、扩建类项目:项目名称、主要功能、中标单位、结算金额、审批部门、资金来源、信息资源目录、信息共享开放、政务信息化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情况、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情况。改建、扩建类项目还应提交前期项目第三方评价报告等。
2.购买服务类项目:项目名称、服务内容、中标单位、结算金额、资金使用情况等。
3.运行维护类项目:项目名称、服务内容、中标单位、结算金额、资金使用情况等。
4.其他应备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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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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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市财政局依据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的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建设(运维)计划,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向项目建设单位拨付资金。
第二十条??项目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对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确保项目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和安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
第二十二条??市审计局依法对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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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建设、验收和运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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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过程管理,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管理及运行管理负总责,严格执行招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在制定政府采购文件并与承建单位签订项目合同时,应当明确项目产生的系统、组件、文档等相关成果的知识产权归项目建设单位所有或者共同所有,产生的数据及衍生数据等归项目建设单位所有。
第二十五条??项目承建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实施网络安全、密码保障系统等配套设施与政务信息系统建设的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等安全工作。
第二十六条??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初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项目通过初步验收、按照相关规定试运行不低于一个月后,项目建设单位向市数据局提交竣工验收前置审核。市数据局会同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重点审核项目投资建设、数据目录编制、数据资源共享及项目调整变更审批等情况,出具前置审核意见,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审核满足验收条件后,经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同意,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竣工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等材料送市数据局。
第二十七条??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不得正式投入使用。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暂停政务信息化项目申报资格。
第二十八条??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管理。质保期满后,需运维经费的,由项目单位向市数据局报送运维经费计划,市数据局依据相关规定出具审核意见,市财政局根据出具的审核意见和市本级财力实际安排运维经费预算。运维项目未经审核或审核不通过,市财政局不予安排运维经费。运维经费原则上一年一安排。
第二十九条??政务信息化项目运维应当与自治区政务云、电子政务网络等公共基础平台的运维相衔接,集约合理使用资源,避免闲置和浪费。
第三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依据国家和区、市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绩效评价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市数据局、财政局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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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数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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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市数据局对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产生的数据进行统筹调度。按照“谁管业务,谁管业务数据,谁管数据安全”的原则,各使用单位负责对本部门政务信息化项目产生的数据进行管理并对数据安全负责。
第三十二条??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系统梳理编制数据资源目录。项目承建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使用单位完成数据资源目录编制、发布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按照“应共享尽共享”的要求,项目使用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数据共享开放责任清单,明确共享开放数据的信息名称、信息项、数据分类、数据更新周期、服务方式、提供方式等内容,并根据分类分级规定在相关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开放,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印发之前已经建成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要求做好业务协同、数据共享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类,数据服务方式主要包括查询、核验和批量交换等,数据提供方式包括服务接口、库表和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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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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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项目立项审批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跟踪监督、审计等工作,如实提供项目建设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三十六条??网信、保密、财政、机要、数据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安全保密、资金使用、密码应用、数据共享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国家或自治区有关规定、批复要求,不按规定履行审查、审批、备案等相关程序,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暂缓安排建设计划或运维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三十七条??市财政局、数据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全周期加强绩效评价和建设后评价结果的应用,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政府投资和运维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因违反相关规定,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重复建设、资源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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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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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各县(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固原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固数办发〔2023〕7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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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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