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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烹饪协会

信息来源:北京科协 ??发布时间: 2014-07-04

  北京烹饪协会成立于1984年,由北京地区从事餐饮业经营及烹饪管理者、厨师、餐饮服务及烹饪技艺、烹饪管理、教学理论和食品营养研究的企事业单位和专家学者、经营管理人员自愿参加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行业组织;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北京烹饪协会”,简称“北京烹协”。英文名称为Beijing Cuisine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北京地区从事餐饮业经营及烹饪管理者、厨师、餐饮服务及烹饪技艺、烹饪管理、教学理论和食品营养研究的企事业单位和专家学者、经营管理人员自愿参加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行业组织;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烹饪事业的烹饪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提供服务,向政府和有关方面反映会员诉求,规范会员经营行为,培养烹饪人才。以继承、发扬、开拓、创新为指针,为弘扬祖国烹饪文化,提高烹饪技艺,团结餐饮企业和烹饪工作者,为丰富群众生活,促进与发展我国的烹饪事业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
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五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把本会建设成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团体。
第六条 注册资金为人民币伍万元。
第二章 任务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法规,反映会员和餐饮行业的问题、意见和愿望,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二)对发展北京地区烹饪餐饮业的方针、政策、规划、措施等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起草行业法规、标准,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三)继承、发扬、开拓、创新首都烹饪文化和技术,普及烹饪科学知识,提高烹饪水平,推动烹饪事业的发展。
(四)组织研究烹饪学术理论,提高烹饪技艺,交流国内外烹饪信息和技艺。
(五)组织参加国内外烹饪技术交流,学习先进的烹饪经验,推广先进的技术成果和研究,挖掘北京特色的菜点。
(六)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进修班和技术讲座,提高会员和广大烹饪工作者、烹饪爱好者的烹饪理论和技艺,培养烹饪人才。
(七)承办政府有关部门交付的任务和国内外烹饪技术咨询,监制菜点及鉴定烹饪科技成果,协助主管部门搞好技术和企业等级评定,接受国内外委托办理餐饮业技能鉴定工作;
(八)参与北京餐饮行业技术职称考评工作,在餐饮行业开展创建品牌活动,组织认定推荐,表彰做出突出贡献的烹饪工作者;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各级烹饪、餐饮行业组织和社会团体;餐饮业
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拥护本协会章程,能按期缴纳会费并积极参加活动,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协会的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餐饮行业的各类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拥护本
协会章程,热爱北京烹饪餐饮事业,能按期缴纳会费并积极参加活动,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条 入会退会手续
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加入本会,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会员申请表,个人会员由会员一人介绍,团体会员由本单位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方可为本会会员。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终止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书。
因违反协会章程,非自愿退会,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宣布,取消其会员资格。
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本协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餐饮业的政策、法规;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主动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提出建议;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通过其他重要决议;
(六)决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其他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为有效会议,参加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的事项为有效决议。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由理事会讨论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四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执行机构,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设名誉会长若干人。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若干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常务理事和理事若干人。会长连任不超过两届。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
(三)制定本会的中近期工作计划;
(四)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五)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六)接受监事会对本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一)确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
(二)聘任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理事会、代表大会的组织准备工作;
(四)下届理事会候选人名单的推荐;
(五)贯彻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
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定期或不定期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
第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及时向会领导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监事会
监事会由五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
第十九条 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不论如何获得,只能用以促进有利于本会宗旨实现的各项工作,不得以利润、股息等直接或间接方式,支付、转移给本会会员(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付给会员为本会服务应取得的报酬以及付给租赁的房租除外),本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条 经费来源及主要用途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机关、企业、团体资助;
(四)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主要用途:用以促进有利于本会宗旨实现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并接受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六章 会徽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徽为圆形,中有万里长城和古“烹”字图案。
第七章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三条 变更程序
(一)本会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涉及登记证书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终止程序
(一)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9年9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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